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机构报送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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