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