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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