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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