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