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