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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