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