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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