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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