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
(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
(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
(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
(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
(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