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