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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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