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一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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