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第四条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