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