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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