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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