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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