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