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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