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