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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