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