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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