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