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