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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