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