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