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