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