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