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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