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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