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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