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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