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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