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