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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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四十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四十一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
第四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
第五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
第五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
第五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
第五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交通技...
第五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
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
第六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
第六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
第七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
第七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
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
第七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电子案卷形式保存违法处理案卷。
第八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
第八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