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