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