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