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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