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