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