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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