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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