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