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