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