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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