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