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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